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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3-12-05 作者: 来源: 浏览:694

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了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3年,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6项,其中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领域项目2个,即:大米粉中镉含量的测定、果蔬汁中甲基对硫磷的测定,项目承担单位为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生态环境监测检验检测领域项目2个,即:水中氨氮的测定、空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水剂),项目承担单位为北京中实国金国际实验室能力验证研究有限公司;建工建材检验检测领域项目2个,即:热塑性塑料管材环刚度的测定、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的测定,项目承担单位为贵州省建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本次能力验证累计考核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764家次,结果合格723家次,结果不合格41家次,合格率为94.6%。(详见附件1)

二、考核方式和结果

(一)大米粉中镉含量的测定。考核样品为大米粉基质中加入配制好的镉标准溶液,采用三种浓度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镉。全省共有64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结果合格60家,结果不合格4家,合格率为93.8%。

(二)果蔬汁中甲基对硫磷的测定。考核样品为苹果汁基质加入配制好的甲基对硫磷标准溶液,采用三种浓度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甲基对硫磷。全省共有96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结果合格91家,结果不合格5家,合格率为94.8%。

(三)水中氨氮的测定。考核样品为加工制备的水中氨氮浓溶液样品,采用三种浓度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氨氮(以N 计)。全省共有269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结果合格254家,结果不合格15家,合格率为94.4%。

(四)空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水剂)。考核样品为加工制备的空气中二氧化硫(水剂)样品,采用三种浓度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二氧化硫。全省共有145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结果全部合格,合格率为100%。

(五)热塑性塑料管材环刚度的测定。考核样品为加工定制的DN/ID 300热塑性塑料管材,采用两种规格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环刚度。全省共有115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结果合格112家,结果不合格3家,合格率为97.4%。另有2家机构未按要求参加该项目能力验证(详见附件2)。

(六)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的测定。考核样品为加工定制的水泥样品,采用两种规格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镭-226、钍-232、钾-40比活度。全省共有75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结果合格61家,结果不合格14家,合格率为81.3%。

三、问题分析

本次能力验证结果表明,绝大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持续保持了相应项目的检验检测能力,满足资质认定要求,但也有部分机构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经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人员素质有待提升。部分检测人员对检测标准和方法不熟悉,操作不规范,单位换算及数据计算有误,导致检测结果错误。部分检测人员未认真阅读作业指导书,未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检测,导致检测结果偏离。部分检测人员工作经验不足,未对检验检测过程中出现的异常现象和数据做出科学合理地分析和判断。

(二)仪器设备维护使用不当。部分检验检测机构在检测前未对仪器设备状态进行检查,确认仪器设备是否正常稳定、有效溯源、满足检测条件,导致结果偏离。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未针对所使用的仪器设备特性正确选择检测方法,对检测结果影响较大。部分建材检验检测机构没有定期对γ能谱仪进行“寻峰”或重新建库以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导致检测结果不合格。

(三)样品管理不规范。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作业指导书或标准要求接收、保存和处置样品。部分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对果蔬汁样品回温不完全、没有充分摇匀,对样品的均匀性造成较大影响,从而影响到样品的检测结果。

(四)质量控制有缺陷。部分检验检测机构采用非有证标准物质、定值可信度不高的质控样品或未对配制时间较长的校准工作液进行核查,导致结果系统性偏离。部分检验检测机构对实验室环境条件控制不严,造成结果偏差。

四、有关要求

(一)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2年内(2025年底前)接受资质认定评审时,可免于相应项目的现场试验。鼓励各有关方面优先推荐或选择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政府委托、授权或者指定的检验检测任务。

(二)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暂停相应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做好整改和技术验证,并在2024年2月29日前向属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整改和验证材料,并经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确认通过后方可恢复相应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整改期间或者整改后技术能力仍不能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将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未按要求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加大日常监管频次和力度。

(四)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要将本次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和未按要求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督促整改和监督检查,并于2024年3月15日前将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后处理情况报省局认证认可检测处。联系人:陈佳琳,电话:0851-86505070。

附件:

1.2023年贵州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汇总表

2.未按要求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汇总表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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